(2016)豫088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牡丹申请执行杨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牡丹,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李牡丹,女,被执行人杨婷,女,李牡丹申请执行杨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婷的银行存款1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