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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牡丹申请执行杨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牡丹,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李牡丹,女,被执行人杨婷,女,李牡丹申请执行杨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婷的银行存款1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