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海良,石家庄宝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提交新证据即元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武某殴打上诉人致轻伤的事实,武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二审答辩时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综合本案案情,可以认定李某、武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宜由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较妥。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