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姜洪彬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东,姜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629号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洪彬,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李旭东与姜洪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5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姜洪彬���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之前退还李旭东租房保证金一千六百八十元、电费押金二百元、剩余房租一千八百四十八元。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李旭东承担(已交纳)。权利人李旭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旭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洪彬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平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