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6)云2922执5号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清结,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漾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罗晓祥审判员 张德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