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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与邱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海加油站,邱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398号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代表人杨海涛,站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系南靖县福海加油站员工,住南靖县。被告邱鸿青,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与被告邱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以被告邱鸿青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1元,由原告南靖县福海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杨友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