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葛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0号原告:古某某,男,汉族,生于1934年6月1日,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汝兰,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甲,女,汉族,成年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葛某乙,男,汉族,成年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葛某丙,女,汉族,成年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古某某向本院申请免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代理审判员 赖守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