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左国书与汤小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国书,汤小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238号原告左国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汤小海,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国书与被告汤小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国书于2016年2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国书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国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国书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