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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李小达与百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达,百向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297号原告李小达,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偃师市。被告百向伟,男,1968年7月28日,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达诉被告百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百向伟6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张乘风所有的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单账号66×××86上的存款6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百向伟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张乘风所有的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单账号66×××86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刘改玲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姬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