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邓洪规、农凤昌等与谭国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规,农凤昌,谭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邓洪规,农民。申请执行人农凤昌,农民。被执行人谭国福,农民。本院在执行邓洪规、农凤昌申请执行谭国福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国福尚欠申请执行人邓洪规、农凤昌第一期(即2015年1月至12月)赔偿款8000元,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9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国福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即2015年1月至12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