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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邓洪规、农凤昌等与谭国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规,农凤昌,谭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邓洪规,农民。申请执行人农凤昌,农民。被执行人谭国福,农民。本院在执行邓洪规、农凤昌申请执行谭国福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国福尚欠申请执行人邓洪规、农凤昌第一期(即2015年1月至12月)赔偿款8000元,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9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国福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即2015年1月至12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