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帅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被执行人帅某,男。本院在执行邵某某申请执行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0元,偿还了权利人为其垫付案件受理费,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神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严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