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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宁忠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忠,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阳斌,欧阳智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支持起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原告黄宁忠,1968年11月17日。委托代理人傅望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谢敏,湖南湘江事务所律师(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田心高科园A5-6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兰。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调解款项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罗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易阳斌。被告欧阳智峰。原告黄宁忠诉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阳斌、欧阳智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登高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宁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为:该案经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并经支持起诉机关及法律援助律师协调,原告与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部分标的款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本院认为:原告黄宁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宁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黄宁忠承担。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