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李成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平,李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成林,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郑建平申请李成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成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案件款6025元及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年2月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农行融安支行的存款6075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该款项已兑现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执4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家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