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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2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亚飞与北京时代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飞,北京时代鑫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2340号原告郑亚飞,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时代鑫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毛庄村67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忠华,男,1974年5月0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庆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原告郑亚飞与被告北京时代鑫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飞、被告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忠华、李庆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郑亚飞诉称:201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500元,挂靠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落户到被告名下,并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期限已满,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车辆户籍迁出,可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车牌号×××的车辆户籍迁出,并过户至北京世纪亚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被告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的第二条第4项,原告应当向我方交付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的保险费,原告没交,因此我方无法为该车辆投保。根据合同的第二条第7项,营运证、行驶证、道路交通许可证、等级证等证件应当在到期前的十日内交付给我方,而对方未交付,产生罚款,因此我不同意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时代公司(甲方)与郑亚飞(乙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书,约定:郑亚飞为车牌号×××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郑亚飞利用时代公司名义购买车辆,但时代公司不享有该车辆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收取名义使用费,不对该车辆享有任何形式的支配权。时代公司代理郑亚飞办理上述车辆的后续手续,包括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年检手续。郑亚飞每年度向时代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1500元整,该代理费包含为郑亚飞提供服务的时代公司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耗材费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年检的费用。代理服务费缴纳日期及方式为:郑亚飞于第一年度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交纳,以后于每年度到期日提前30日即每年1月28日前交纳下一年度服务费,逾期每日需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总额5%的违约金。时代公司有权选择在不通知郑亚飞的前提下是否为该车提前投保,郑亚飞必须在保险到期前20日到时代公司交齐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用,具体投保费用以保险单为准。郑亚飞应当在所有证件到期前10日全部交付给时代公司,由时代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盖章等,如超期未交付,需承担违约金2000元,由于郑亚飞未及时交付上述手续,导致被交通部门等国家相应机关罚款的,郑亚飞除自行承担罚款外尚需承担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双方约定,郑亚飞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过户,否则视为违约,郑亚飞须承担违约金5000元。合同书签订后,郑亚飞依约按时向时代公司交纳相关费用,时代公司为其办理了相应证件。现郑亚飞认为其为×××的所有权人,欲将该车户籍迁出并过户到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名下。庭审中,时代公司同意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经查,郑亚飞于2015年1月22日设立北京世纪亚飞商贸有限公司,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原告郑亚飞提供的代理服务合同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郑亚飞与时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郑亚飞为车牌号为×××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该车系借用时代公司名义购买。据此,郑亚飞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对该车辆的处分权,而“转籍过户”属处分权的内容,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时代公司提出的郑亚飞未交纳保险费用以及未交付相关证件的辩称意见,一方面,时代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郑亚飞不予认可,另一方面,该抗辩意见不构成郑亚飞行使所有权的阻却事由,对于郑亚飞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由时代公司另行起诉主张,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时代鑫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郑亚飞将车牌号为×××的车辆过户至北京世纪亚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时代鑫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