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程林与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二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二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02行初6号原告程林。被告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二支队。原告程林诉被告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林负担。审 判 长 严 平审 判 员 黄春泉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