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桂玲与魏艳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玲,陈峰,魏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18号原告:袁桂玲,现住榆树市;被告:陈峰,5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魏艳娟,38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玲诉被告陈峰、魏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桂玲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