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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桂玲与魏艳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玲,陈峰,魏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18号原告:袁桂玲,现住榆树市;被告:陈峰,5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魏艳娟,38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玲诉被告陈峰、魏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桂玲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