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徐国华与王永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华,王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保,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华与被执行人王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7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保无法联系,本案已经进入公告送达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