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韩宏高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宏高,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晋彪,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宏高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宏高及其辩护人赵晋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韩宏高与“小李”(情况不详)从珠海驾驶一艘“三无”快艇到达澳门,“小李”下船拉缆绳让唐某、宋某、郑某、彭某、徐某、谷某等6名偷渡客上艇后并未上艇,遂由被告人韩宏高驾驶快艇返回珠海。当快艇行至珠海黑沙湾附近海域时被边防民警发现,韩宏高拒绝停船接受检查并调头开往澳门。当日23时许,边防民警逼停该艇后,韩宏高跳海逃跑,被当场抓获。次日,在口头传唤期间,被告人韩宏高挣脱手铐翻墙逃脱。同年8月20日其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被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韩宏高违反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韩宏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韩宏高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其当天是乘坐“小李”开的快艇去海上兜风,去澳门和回珠海时,快艇均由“小李”驾驶,韩宏高本人并未实施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二、在回珠海途中遭海警拦截时,其是因为船身摇晃太厉害而失足掉到海里的,并非跳海逃跑。辩护人赵晋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宏高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持有异议。首先,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处于故意,即主观动机和目的均系明知他人企图偷越边境而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韩宏高既不是运送船只的所有权人,也不是驾驶人,他只是一个应别人诱骗跟着出海去兜风的坐船人,没有主观故意。本案中,韩宏高没有金钱交易行为,也没有与偷渡客或者蛇头联系接洽的证据。其次,本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结合本案,在船只往返的时候,更重要的是看返程韩宏高干了些什么。如果返程只有韩宏高(偷渡客除外)一人,韩宏高罪无可逃,但是如果有两人,则另当别论。纵观本案,1、六名偷渡客及韩宏高本人均供述:接客前船上有两个人。2、接客后,唐某供述:不知道拉绳子的人有没有上船,不确定被海警从海里拉上来的人是不是开快艇的人。徐某供述:拉缰绳的人有没有上船我不清楚,船上不是七个人就是八个人。郑某供述:其中一个开船的人可能跳海了不知去向,另一个负责坐在前面看航道的被你们抓了,快艇上一共有八个人,我前面有一个指路的,拉绳子的人上了快艇。郑某的供述与韩宏高“他坐在船头前排位置,小李开船”的口供相一致。3、本案无执法记录仪作证,接客后只有二、三分钟的行程即被截获,天很黑,六名偷渡客证词相互矛盾,主犯“小李”未归案,结合韩宏高有因车祸肩膀受伤至今钢板未取出无力撑船这一客观原因,对被告人韩宏高应适用“疑罪从无”。二、本案被告人韩宏高在事前对偷渡之事毫不知情,在澳门海滩上接上所谓小李的朋友的偷渡客之后,即使他已醒悟,但人在海上已无法回头。考虑到被告人韩宏高是被稀里糊涂卷入这一罪案;考虑到涉案船只系在偷越边境过程中的海上边防线被查获,本案属犯罪未遂;船只系接送在我国澳门行政区的赌客回大陆,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被告人韩宏高有近十年的部队服役生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家中尚有两个老人、两个小孩需抚养,希望法庭在最后裁量的时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吸取教训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韩宏高与“小李”(具体情况不详)从珠海驾驶一艘“三无”快艇到达澳门,“小李”下船拉缆绳让唐某、宋某、郑某、彭某、徐某、谷某等6名偷渡客上艇后并未上艇,遂由被告人韩宏高驾驶快艇返回珠海。当快艇行至珠海黑沙湾附近海域时被边防民警发现,韩宏高拒绝停船接受检查并调头开往澳门。当日23时许,边防民警逼停该艇后,韩宏高跳海逃跑,被当场抓获。次日,在口头传唤期间,被告人韩宏高挣脱手铐翻墙逃脱。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韩宏高因涉嫌偷越国(边)境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韩宏高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被广西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书证1.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三无”蓝色快艇一艘、vivo手机一部、三星黑色手机一部、SHOWN黑色手机一部。2.“三无”蓝色快艇一艘,证人彭某、宋某、唐某、徐某、谷某、郑某均辨认作案工具。3.通话清单。4.查获海图,证实2015年6月16日23时09分许,执勤民警查获运送涉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三无”快艇的位置。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韩宏高),证实被告人韩宏高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获,后于2015年6月17日逃逸,于2015年7月21日被网上追逃。6.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实被告人韩宏高有逃跑情节。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实彭某、宋某、唐某、徐某、谷某、郑某因偷渡行为,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8.偷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证实彭某、宋某、唐某、徐某、谷某、郑某的基本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韩宏高的身份情况。10.查获经过、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6月16日23时许,执勤民警驾驶海警44027快艇在珠海市黑沙湾水域查获一艘涉嫌偷越边境的“三无”快艇,快艇上有六名偷渡人员及一名跳海逃跑的快艇驾驶员。民警遂将快艇上的7人口头传唤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11.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韩宏高系网上在逃人员,于2015年8月20日02时30分许被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鹿寨县鹿寨镇南鹿宾馆8208号房抓获归案。12.关于韩宏高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的情况说明,证实:韩宏高当时所使用运载偷渡人员的小型快艇操作简单轻便,十分容易驾驶,半小时左右就能学会驾驶方法,韩宏高运载偷渡的水域为珠海市黑沙湾附近水域,该水域为船行水道,十分宽敞,并无复杂危险海况,驾驶员只需要往珠海方向一直开就可以了;由于情况紧急,抓捕现场并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根据当事人徐某的供述和执勤民警马某轻、王某的描述,快艇在黑沙湾附近海域被查缉时,驾驶员韩宏高是从船尾处跳海逃跑的。13.执勤情况说明,证实6月16日22时许,副艇长王远超带领海警44027快艇前往珠海市黑沙湾附近海域查缉涉嫌偷渡活动,马某轻、王某跟艇出海。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当时对可疑快艇进行拦截追击时未使用执法记录仪。在该快艇无法逃脱情况下,该艇驾驶员(男性)从船尾驾驶位的位置跳海逃跑。后经海面搜索,将其打捞上来。经了解,该快艇上共有7人,其中跳海的男子是该快艇上唯一的一名驾驶员(男性)。14.无犯罪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韩宏高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偷渡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澳门赌输想偷渡回珠海,2015年6月13日23时许,有两人开一艘快艇过来,共6个偷渡客在海边等。船到岸边,有一个人下来拉着船上的绳子,另一个是开船的。拉绳的人有没上船其并未注意,但其看到开船走时应该只有7人。后被海警查获时,开船的男子在水里被拉起来。其当时坐在中间那一排的中间,两边都有人,前一排有三人。经其辨认,被告人韩宏高是驾船运送其从澳门偷越国(边)境返回珠海的人员。2.证人宋某(偷渡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与证人彭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其想通过偷渡方式回珠海,2015年6月13日晚,包括其在内共6个偷渡客在海边等。后有两人开船过来,一人下水接缆绳,另一人开船,其坐在前面第一排中间,面对快艇前进的方向,旁边各有一人,前面没有其他人。其不知道拉绳的有没有上船,快艇上只有7个人,一个开快艇的,六个偷渡的。开船的跳海了后被海警抓获。其确定只有一名人员跳海。经其辨认,被告人韩宏高是驾船运送其从澳门偷越国(边)境返回珠海的人员。3.证人唐某(偷渡人员)的证言,与证人彭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两人开船过来,一人下水接缆绳,另一人开船,其不知道拉绳的有没有上船,快艇上只有7个人,包括开快艇的。其坐在第二排的右边位置,那一排有三人,其是对着开快艇的人,他就在后面一点的地方。上船后开了2、3分钟,海警的船叫我们停下,并靠过来抓开船的,开船的就跳海,执法人员把跳海的抓了,至于是不是开快艇的其不能确定,因为看不清脸。4.证人徐某(偷渡人员)的证言,与证人彭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两人开船过来,一人下水接缆绳,另一人开船,其不知道拉绳的有没有上船,其坐在快艇前排左边,其听到有人跳水,在其后面,应该只有1个人跳水,跳水后船就没人开了,在那里打转。其无法确定当时快艇上是7人还是8人。5.证人谷某(偷渡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证人彭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有两人开一艘快艇过来,有一个人下来拉着船上的绳子,让六名偷渡客上船,拉绳的人没上船,后来共7人开船走了。被海警查获时,海警的船叫他们停下,并靠过来抓开船的,开船的就跳海,后在水里被拉起来。其当时坐在中间那一排的左边,面对着船尾。经其辨认,被告人韩宏高是驾船运送其从澳门偷越国(边)境返回珠海的人员。6.证人郑某(偷渡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有两人开一艘快艇过来,前面有一个人下水拉着船上的绳子让偷渡客们上船,其是最后一个上快艇的。拉绳的也上了快艇。快艇上一共八人,其中六个乘客,一个开快艇的,一个在前面指路。其坐在快艇第一排右边,旁边是一个穿橙色裤子的,前面有一个指路的。证人郑某在2015年6月17日4时的询问笔录称,快艇被查扣时,其看到的只有一个跳海,但其觉得应该还有另外一个也跳了。那个跳海的人跳海后举手求救,后被执法船拉上来了。证人郑某于2015年6月17日19时的询问笔录称,执法船逼停他们时,就靠上来把他们船上7人接到执法船上,还有一个开船的人没有看见,我猜他是跳海了,但其没有亲眼看见。证人郑某的辨认笔录中,其辨认出被告人韩宏高是其乘船从澳门偷渡返回珠海过程中,“坐在其左前方靠近船头位置负责看路的男子”,但其在辨认照片底部的手写说明中,又称被告人韩宏高“就是2015年6月16日晚上开船运送我偷越边境的人”。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6日22时许,其在队长带领下,驾驶执勤艇在珠海市黑沙湾水域查获一艘涉嫌偷越边境的“三无”快艇,该快艇上共有7个人,当时只有一个人驾驶快艇。其开船靠近,该快艇驾驶员就在船尾跳海,后被救起。其当庭辨认出被告人韩宏高就是驾驶快艇并跳海的人。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宏高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16日晚上八、九点左右,老乡“小李”从红旗镇木乃村一出租屋接上其,说是要开快艇带其去澳门兜风。二人开车约40分钟到达一处海边。“小李”带其上了一艘快艇,快艇开30-40分钟后到达澳门一海滩,上来6个人。后“小李”开着快艇往珠海方向开约2分钟后就遇到了海警船,海警船逼停了快艇,其在往海警船上走的时候不慎掉进海里,后被海警拉上船。其在侦查机关做完笔录后,坐在楼梯口对民警说手铐太紧了,后趁机挣脱手铐翻墙逃跑。后其于2015年8月19日在广西柳州被抓。案发时是“小李”开的船,“小李”坐在船尾,其坐在船头前排位置。关于快艇靠岸后是否有人下船拉缆绳的情节,被告人韩宏高于2015年6月17日供述称,快艇到达澳门后没有人下船;于2015年10月16日供述称,其不知道快艇到达澳门后是否有人下船拉缆绳;于2015年12月10日开庭时候当庭供述,其确定快艇到达澳门后没有人下船拉缆绳。关于“小李”是如何离开快艇的情节,被告人韩宏高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9月2日供述称,案发当日由“小李”驾驶快艇前往澳门并返回珠海,海警船靠上快艇的时候,其特意回头看了一眼,并没看到“小李”,其并不知道“小李”是如何离开快艇的;其于2015年10月16日及2015年12月10日开庭时候均供述称,公安快艇逼近他们乘坐的快艇时,公安用警棍打了“小李”,“小李”跳海逃跑。关于被告人韩宏高提出的其并未参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偷渡人员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应当“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经查,证人彭某、宋某、唐某、谷某的证言证实,快艇从澳门往珠海方向行驶时,船上只有七名人员,其中六名为偷渡的;证人彭某、宋某、谷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韩宏高是驾驶快艇运送偷渡人员回珠海的人员,其中,证人彭某、谷某当晚在快艇上所坐的位置面朝船尾的驾驶座;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经过说明》等均证实案发时快艇上一共有7人,其中一名驾驶员,在拦截过程中,驾驶员跳海逃跑,后经海面搜寻,发现跳海驾驶员并将其打捞上来。执勤民警王某出庭作证,并当庭辨认出被告人韩宏高就是该船驾驶员。上述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韩宏高有驾驶船只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虽然在证人郑某的证言中,其称快艇从澳门往珠海方向行驶时,船上有8名人员,该部分情节与被告人韩宏高供述部分吻合,但证人郑某在辨认笔录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相互矛盾,且与其他多位证人证言不符,其证言证明力低,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中,多名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均证实被告人韩宏高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韩宏高是在侦查人员查缉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故对被告人韩宏高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解释理由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韩宏高在澳门岸边已经接上彭某、宋某等六名偷渡客并驶开了岸边,其系在返回中国大陆的过程中被查获,其已着手实施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犯罪,其行为属犯罪既遂。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宏高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三星黑色手机一部、SHOWN黑色手机一部,无证据证实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发还。根据被告人韩宏高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宏高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无”快艇一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三星黑色手机一部、SHOWN黑色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韩宏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如波审 判 员 席 锐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察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参阅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