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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危险驾驶一案,燕&times,燕×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刑初72号被告人燕×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京0112刑初72号刑事判决。现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燕×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特此补充裁定如下:罪犯燕×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19日已折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玉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