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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刘超、王崇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刘超,王崇英,宁廷防,刘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92-2号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照镜镇楼村纬三路与楼照路交叉口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伟利,董事长。被告刘超。被告王崇英。被告宁廷防。被告刘翠丽。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依法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67元;保全申请费157元,应收取30元,退回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127元,合计退回原告获嘉县金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1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金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