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雷与杨继军、周琪花、肖思勇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雷,杨继军,周琪花,肖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48号申请人陈雷,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杨继军,男,汉族,东明县职工,住东明县。被申请人周琪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杨继军之妻)。被申请人肖思勇,男,教师,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杨继军找到申请人,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申请人肖思勇为担保人,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部分利息。之后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之后再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继军在中国银行东明县支行的工资每月3000元、周琪花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向阳路支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肖思勇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县支行曙光路支行的工资每月3000元共计2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陈雷所有的宝马牌鲁R557**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继军在中国银行东明县支行的工资每月3000元、周琪花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向阳路支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肖思勇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明县支行曙光路支行的工资每月3000元共计20万元。查封陈雷所有的宝马牌鲁R557**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