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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荣誉村村民委员会与吴信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荣誉村村民委员会,吴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荣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江玉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吴信虎,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信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信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