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74号原告谢某甲,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郑县。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乙,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郑县汉山镇红桥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请求内容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金海人民陪审员 白永智人民陪审员 陆小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