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孚裕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孚裕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741号原告上海孚裕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钱某。原告上海孚裕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价款人民币10,24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孚裕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孚裕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金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