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陈xx。被告朱xx。原告陈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同事介绍,201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正,约定利息3000元/月,��被告支付了原告3年利息后再无音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xx现金贰拾万元正,借款时间2010年1月15日,每月利息叁仟元正。”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系经过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借款已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被告;之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三年的利息,但没有归还其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x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邹惠芬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