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胡万生与张志佳、赵桂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生,张志佳,赵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6号申请执行人胡万生,男,1988年6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张志佳,男,1987年5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赵桂芹,女,1962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万生与被执行人张志佳、赵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万生借款本金81660元和案款受理费1975元,被执行人赵桂芹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张志佳于2017年1月24日前给付了1116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705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佳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胡万生5000元,余款65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75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同时交纳申请执行费1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