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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汝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侍贤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查明,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30日成立,许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商品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5年4月7日,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在我院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被申请人房屋、土地、车辆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5年9月16日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淮安仕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淮安市他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勇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