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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99号原告: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路58号科园综合楼第六层。法定代表人:陈良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日好,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其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刘纪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会森,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伟冠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段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签订租赁合同并形成相关协议,就黎钦铁路项目集成房屋的板房租赁、购置、安装等相关合作,后租改卖,因费用给付原告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本案在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辖的范围内,申请移送被告所在地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系因铁路设备、设施的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