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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庆忠与王国安、赵丽威、赵海山、徐敏、马晓辉、马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忠,王国安,赵丽威,赵海山,徐敏,马晓辉,马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200-1号原告王庆忠,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丽威,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海山,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敏,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晓辉,女,194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晓红,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庆忠与被告王国安、赵丽威、赵海山、徐敏、马晓辉、马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马晓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轮候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晓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轮候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