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黄成云与杨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云,杨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 成 云 与 杨 其 武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45号原告黄成云,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告杨其武,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云与被告杨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云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成云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