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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27号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瓯江中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黄山市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5日,号码为0010006322177308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法忠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黄 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