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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家芬与郭兆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家芬,郭兆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曹家芬,女。被执行人郭兆裕(又名郭羽),男。申请执行人曹家芬与被执行人郭兆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兆裕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曹家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曹家芬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   大   恒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陈耀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兴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