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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新太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191执1080号张新太: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89999.96元、利息35151.2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数据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律师费41158元。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063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