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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明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1号罪犯王明龙,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龙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明龙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明龙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3.7分,2014年7月、2015年7月因离岗和打人被扣2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主动履行罚金,且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龙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