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学明与王福友、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明,王福友,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661号原告袁学明,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朱丹丹,安徽裕源融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飞,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友。被告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福友,经理。原告袁学明诉被告王福友、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袁学明诉被告王福友、铜陵市北斗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学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O一六年元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