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霍岩峰与冯广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岩峰,冯广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霍岩峰,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波,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冯广毅,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岩峰与被告冯广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岩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爱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