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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霍岩峰与冯广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岩峰,冯广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霍岩峰,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波,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冯广毅,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岩峰与被告冯广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岩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爱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