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陈长年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陈长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5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陈长年,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坐落在梨树县郭家店镇镇郊村四组81.38平方米房屋、给付案件受理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长年外出打工未归,屋内物品无处存放,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被执行人陈长年打工回来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郭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博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