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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许昌宏展饲料有限公司与李盘根、黄欣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宏展饲料有限公司,李盘根,黄欣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57号原告许昌宏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盘根,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黄欣苗,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许昌宏展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盘根、黄欣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昌宏展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盘根、黄欣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