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履行协助房屋过户的义务,该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该案民事诉讼中,刘某某请求确认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下石梁村27幢2-1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下石梁村27幢2-1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从诉的分类来讲,该案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刘某某以上述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无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启军审 判 员  薛 山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