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其祥与王宗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祥,王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其祥,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市建房路45号楼2单元5号。被执行人王宗政,男,满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阳光花苑A座13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宗政存款、收入1335187.85元(本金1319591.93元、执行费15595.92元);二、被执行人王宗政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王宗政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