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立刑申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林成德、林成顺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成德,林成顺,林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立刑申字第001号原审被告人:林成德,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现在韶关监狱服刑,服刑期限至2016年4月6日止。原审被告人:林成顺,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现在韶关监狱服刑,服刑期限至2016年1月6日止。原审被告人:林成金,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现在韶关监狱服刑,服刑期限至2016年1月6日止。经审查,本院(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林成德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林成顺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林成金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中主要证据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英)公(司)鉴(法)字[2013]31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对被害人杨某暂定轻伤。2015年8月21日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杨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并作出了清公(司)法字(2015)06001号《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综合评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可能有错误,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穆智渊审 判 员 :罗慧宁代理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李健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