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86号原告:闵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