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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86号原告:闵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