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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森林申请执行刘延如、张明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森林,刘延如,张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邓森林,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延如,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明君,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邓森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延如、张明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的(2008)简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森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案款4145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12000元,尚有29455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延如的工资账户采取每月提取1000元的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被冻结账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