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田龙华,朱洪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92-2号原告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夏宝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延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六堰锦绣华庭D座704号。负责人张小平,公司经理。被告田龙华。被告朱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田龙华、朱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裁定保全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田龙华、朱洪君1000000元财产,并查封十堰市黄金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武当广场3幢2-2房产(房产证号20××07)。现原、被告已和解处理,需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田龙华、朱洪君1000000元财产保全。二、解除对十堰市黄金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武当广场3幢2-2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20××0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计 刚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姚东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