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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朱中海与赵顺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海,赵顺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654号原告朱中海。被告赵顺来。原告朱中海与被告赵顺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平独任审判。原告朱中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朱中海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