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韦芝宁与农美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芝宁,农美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韦芝宁。被执行人农美年。本院在执行韦芝宁与农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农美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美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除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农美年的工资账户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农美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因金额暂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需待金额足够时再进行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梁位坤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