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35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