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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35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