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鲜光珍与陈国强、马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鲜光珍;陈国强;马怀菊;陈国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381民初807-1号 原告鲜光珍,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陈国强,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马怀菊,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陈国碧,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鲜光珍诉被告陈国强、马怀菊、陈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鲜光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国碧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护山支行账号为:54×××02的定期存款本金145000元及全部利息予以冻结。鲜光珍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阆中市(原城郊五村10号)1单元1楼2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阆权字第××号、国土使用证号:阆国用(99)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陈国碧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护山支行账号为54×××02的定期存款本金145000元及全部利息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二、对鲜光珍所有的坐落于阆中市(原城郊五村10号)1单元1楼2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阆权字第××号、国土使用证号:阆国用(99)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刚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