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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秀岩与长春永生行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岩,长春永生行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马秀岩,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委托代理人贾月明,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永生行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城路6778号。本院审理原告马秀岩诉被告长春永生行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秀岩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岩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马秀岩承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