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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贵艳玲诉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财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艳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弄**号**室贵艳玲,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三源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周斌,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弄**号周斌,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大田路***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陕西北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卜缨,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英,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杨英,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财政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肇嘉浜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宋依佳,局长。委托代理人杜隽,上海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杜隽,上海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陆漪,上海市财政局工作人员陆漪,上海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上诉人贵艳玲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贵艳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艳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贵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佐莲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