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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四川内江金子山纸业有限公司与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内江金子山纸业有限公司,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16号申请人四川内江金子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共和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陈悦平,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74466705-1。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特兴镇。法定代表人冯天云,总经理。申请人四川内江金子山纸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以被申请人拖欠其货款562,334.12元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内江金子山纸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笫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